评审纪律(专家)
一、本次评审工作全程接受纪委、监察处的监督。
二、本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科学、择优的原则。杜绝行贿受贿、弄虚作假、反对不正当竞争,全程录音录像。
三、参加评审的所有人员,请将手机调至静音或关闭状态,并统一交保管。在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评委不能将评审资料带离评审现场,在成交公告发布前,任何人不得将评审过程中的任何情况扩散出评审小组之外,并对供应商的商业秘密及评审结果予以保密。
四、任何人不得对评委施加影响,每位评委均有独立评审的权利和义务;在不影响公正的前提下,允许评委与评委之间、评委与工作人员之间就有关问题进行讨论。
五、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六、评审过程中,评委应仔细阅读采购响应文件,对每一个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做出合理的评估。不得单独与供应商接触,如有问题,应在评标过程中进行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