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对学校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管理,保证进口货物的合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45 号)《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进口科教用品免税办理及管理办法》(校国资发〔2020〕260 号)及西安海关的要求,请各单位对近三年监管期内进口减免税货物的使用状况进行自查。具体安排如下: 一、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在监管年限内(货物一般为 3 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将减免税货物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在监管年限内,应当在主管海关核准的地点使用,需要变更使用地点的,应当提出申请;减免税货物海关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 二、自查范围及内容 1.自查范围: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通过海关放行入关的减免税进口货物。 2.自查内容:主要包括设备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放置地点(是否与原始登记地点一致)、使用人、使用用途(本单位科学研究、教学或技术开发活动)、当前设备状况(正常或损毁)、是否移作它用等。 三、工作要求 1.请各单位对照本单位实际进口的设备,认真组织自查,安排专人与国资处工作人员对接获取本单位具体进口减免税货物清单,如实填报《海关监管期内进口减免税货物自查情况表》(附件 1)中相关字段及《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报表》(附件 2),于 4 月 19 日前将附件 1、附件 2 纸质版报送至交流中心505办公室,电子版发送至420861419@qq.com。如自查中发现有其他情况或问题一并以书面形式如实上报。 2.学校将于 4 月 20 日至 4 月 30 日对各单位监管期内进口减免税货物自查情况进行抽查。主管海关将于近期对我校监管期内进口减免税货物相关情况进行稽查,请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要求开展自查,避免给全校的减免税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联系人:符老师 联系方式:87082444 附件 1《海关监管期内进口减免税货物自查情况表》 附件 2《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报表》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4 年 4 月 12 日